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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法之所以规定商标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以下简称“商标撤三”),主要是为了促进商标注册权利人积极地使用商标,以免资源的闲置和并未投入使用的“僵尸商标”阻碍他人合法商标的注册。
在“商标撤三”案件中,要求被申请人提供使用证据的标准,与商标异议、无效案件不同,后者要求提供证据要足够充分,否则将会影响到案件裁决的结果而“商标撤三”案件证据仅需要达到必要性,如果一份证据能满足“在指定时间范围内”、“体现有商标标识”和“被申请撤销商品”三个要素,就可以认定为进行了使用。在实践中,存在根据一份发票认定被申请商标进行了使用并维持注册的案例。加之,“商标撤三”案件在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阶段,并不强制要求提供证据原件,因此,一些被申请人心存侥幸,希望通过作假的方式获得商标的维持注册。那么常见的造假信息有哪些呢?
一、合同作假
销售合同是“商标撤三”案件中常见的使用证据,在有些案件中,被申请人替换合同原件中的关键信息页,企图蒙混过关。这种情况需要仔细甄别替换页纸张、字体颜色等信息的细微变化,有骑缝章的通过验证骑缝章是否完整来辨别真伪。还有甚者,伪造企业公章制作虚假合同。针对这种合同,可以通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官方网站来查询核对合同主体的真伪,如果经查询该企业根本不存在,则可以直接证明被申请人伪造合同;如果查询该企业存在,则需要查看该企业成立时间和存续时间,如果该企业的成立时间晚于合同签署时间,或者该企业注销的时间早于合同签订时间,则也可以推断出该合同系伪造。
二、发票作假
发票作为合同履行的证据,在“商标撤三”案件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目前我国的税务制度改革后,全国的绝大数地区和行业均已经采用机打发票或者定额手撕发票。机打发票可以通过税务管理机关官方网站查询真伪,因此,发票作假的情形现在已经比较少了,但笔者也遇到过被申请人篡改机打发票信息企图蒙混过关的案件。被申请人提供了一份机打发票复印件,从表面看内容无任何瑕疵。但申请人登录到开具发票所属的省级税务部门网站,进入发票查询系统,输入发票开具人、发票代码、发票号码等信息,显示出该发票电子信息,经核对,除了开票时间有误,其他信息均无误,而该张发票的真实开具时间恰恰是在本案要求的三年时间范围之外,被申请人将时间篡改到案件要求的时间内企图以该证据证明被申请商标在指定的三年时间范围内进行了使用。申请人将该查询信息档案提交给商标评审委员会,因是国家公共网站平台均可以登录,审查员可以通过互联网登录核查,最终商标评审委员会对该证据不予采信。
三、荣誉证明文件作假
荣誉证明文件主要是企业获得的由国家机关或者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颁发的荣誉证书、荣誉奖杯等。如果是涉及到商标的荣誉证书等资料是可以作为“商标撤三”案件的商标使用证明的,这种证据由于颁发机关比较权威,因此证明力也比较强。但在“商标撤三”案件中,即使被申请人拿出了荣誉证书,也要打个问号,看是否有可能是虚假的。笔者处理过的一起案件,被申请人提交了被申请商标被评定为老字号的官方文件,申请人尝试通过互联网搜索,查询到认定部门就认定老字号出台的该份具体文件,在此文件中对老字号的名单予以列举,通过比对信息,该文件老字号名单对应序号的老字号是另一个商标,而非被申请商标,被申请人伪造证据昭然若揭。通过上述的一些作假案例,笔者提醒“商标撤三”案件的申请人,要本着“怀疑一切”、“假定有罪”的态度,去面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充分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多利用公开信息查询途径,深入分析,仔细甄别,只要练就一双火眼金睛,假证据就无处遁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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